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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GLP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53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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