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P认证咨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审查与决定
发布日期 :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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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九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关键词
农药登记、审查决定、初审、技术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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