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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办理

浙江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办理指南

浙江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统一审批、发放和管理,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省动管办)、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地市科技部门负责材料接收、受理与评审工作,遵循线上线下结合、定期受理、免费审批、严格监管原则,依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开展办理,许可证有效期5年,全省通用,许可证号格式为SYXK(浙)XXXX-XXXX

一、办理依据

1.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2017922日修订,自2009101日起施行)

2.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

3.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4. 《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5. 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2025年更新,行政许可编码:330106005002

二、申请主体

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药品研发、生物制品生产、检定检验等实验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制药企业等),不受理个人申请。

同一法人或组织在浙江省内不同地点设有实验动物设施的,需分别单独申领许可证;部属驻浙单位申请的,需先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报送省动管办;其他单位需先经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审核,再提交省动管办初审。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位,参照全省统一标准办理,由属地科技部门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三、核心办理条件(缺一不可)

依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贴合浙江本地监管规范,缺一不可:

1.  主体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违法违规经营或实验活动记录,近3年内未因实验动物相关违规行为被处罚,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2.  动物来源: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SCXK(浙)开头)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可追溯,严禁使用无合法来源的实验动物。

3.  设施环境: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5),需提供由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或国家认定的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需依法经质量技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4.  物资合规:使用的实验动物笼器具、饲料、饮用水、垫料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需提供近期(6个月内)质量合格证明,确保符合实验动物饲养规范。

5.  人员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和设施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持证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适宜承担相关工作的人员。

6.  制度建设:明确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动物管理、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实验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7.  安全与环保: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需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实验设施内进行,按生物安全等级分类管理;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具备完整的废弃物处理记录,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消费市场,符合环保要求。

8.  疫病防控:做好实验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作为实验动物的,需经检疫合格并隔离观察;发现实验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需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四、申请材料清单(官方最新,分新办/延续/变更)

浙江省实行线上填报+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材料需按要求准备纸质版(一式五份)及电子版,除部属驻浙单位外,需先经属地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送省动管办,具体如下:

(一)新办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同步提交

向省动管办领取,按填报说明如实填写,需经属地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证照关联

已纳入一网通办免证清单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版,部属驻浙单位需额外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四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由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或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设施平面图

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含地理位置平面图、设施平面布置图,标注人流、物流、动物流走向及功能分区

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文件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含委员会任命书、人员分工、工作职责及审查流程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含管理、伦理、生物安全、应急、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制度及操作规程

人员资质证明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明、考核合格证书、健康检查记录

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真实有效,明确处理方式及责任

单位实验动物组织机构简况

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

说明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分工等情况

(二)延续申请材料

1.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电子版);

2.  承诺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电子版),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无实质性变化;

3.  原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电子版);

4.  近期(6个月内)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四份,加盖公章)。

提示:若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有实质性变化,需按新办要求补充相关材料,重新履行审核流程。

(三)变更申请材料

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已变更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2.  许可范围、设施面积/结构变更:按新办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同步提交变更说明(一式五份,加盖公章);

3.  设施地址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五份,加盖公章;电子版)、新地址设施检测报告、新设施平面图(均按新办材料要求提交)。

提示:浙江省实行定期申请受理,除特殊情况外,每年3月和9月各受理一次;已实行容缺受理,部分非核心材料可在受理后规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办理流程(线上线下结合,定期受理)

1.  事前咨询(可选)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省科技厅咨询电话、省动管办窗口等渠道,咨询办理疑问,获取申请材料样表、填写说明等指导服务;可提前委托指定检测机构对设施环境进行检测,获取合格检测报告。

2.  材料准备与初审

 - 按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部属驻浙单位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单位报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在线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电子材料。

3.  申请提交

在每年3月、9月受理期内,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动管办,同步提交电子版材料,完成申请提交。

4.  材料受理与初审

 - 省动管办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关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初审,核实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确定是否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规范且经属地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在当期受理期内重新提交。

5.  审查与评审

 - 书面审查:省动管办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核实材料真实性、合规性。

 - 现场评审:省动管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设施环境、制度执行、人员资质、动物质量、废弃物处理、疫病防控等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现场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整改复查:发现可短期整改问题的,允许申请人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查,逾期未整改合格的,不予通过。

6.  审批决定

 -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验收报告,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材料补正、整改复查时间不计入)。

 - 准予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重新申请。

7.  发证与送达

 - 准予许可后,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有效期5年,省动管办将许可证分别送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 领取方式:线上领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窗口领取、快递送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

六、办理时限与费用

1.  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材料补正、整改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每年3月、9月定期受理,当期受理的申请将在受理结束后集中开展评审审批。

2.  办理费用: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申请、审核、发证相关费用;申请人需自行承担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检测、材料打印复印、邮寄等相关费用(如有)。

七、许可证管理

1.  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人需向省科技厅提出延续申请;如申请人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没有实质性变化,出具承诺函可简化流程办理延续。

2.  变更与注销: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停止实验动物使用活动的,应在停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交回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可通过线上完成注销办理。

3.  监管要求:取得许可证后,需严格遵守《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接受省、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省科技厅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许可证或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其实验结果无效,科研课题不予立项、成果不予验收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使用。

八、办理渠道与咨询方式

1.  线上办理渠道

 - 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可办理新办、延续、变更、注销全部业务,在线填报信息、上传材料。

 - 许可证查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官网(http://kjt.zj.gov.cn/),可查询有效期内许可证信息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2.  线下窗口

 - 省动管办窗口:杭州市天目山路182号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内,邮政编码:310013

 - 省科技厅政务服务窗口: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政府四号楼,邮政编码:310006

 -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71-915日调整为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年3月、9月为集中受理期。

 - 各地市审核窗口:可咨询属地市科技局,获取具体地址及受理要求。

3.  咨询与监督电话

 - 省动管办咨询电话:0574-88840418(联系人:施张奎、吕宇),可咨询材料准备、受理流程等。

 - 省科技厅咨询电话:0571-87054056,可咨询审批进度、政策解读;传真:0571-87054677

 - 监督投诉:0571-12345(政务服务热线);省科技厅监督电话可通过官网查询。

九、关键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并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书及附件需按要求准备一式五份,签字盖章齐全。

2.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需由浙江省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测站或国家认定的机构出具,检测机构需具备计量认证资质,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报告失效的,不予审批。

3.  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合格来源证明、来源不可追溯的,不予审批;不得购买、代售、转售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4.  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疫病防控制度为必备材料,不可缺失;开展动物实验应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善待实验动物。

5.  许可证全国通用,但跨省份使用需遵守当地监管要求;在浙江省内开展实验活动,需严格遵守《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实验动物运输需专人负责,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6.  遗失许可证的,需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补办;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7.  申请需在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期内提交,逾期需等待下一期受理,建议提前准备材料并完成属地审核,避免影响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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