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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办理

上海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上海市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科委)统一审批、发放和管理,委托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负责材料接收、受理与评审工作,遵循全程网办、零跑动优先、免费审批、严格监管原则,依据《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办理,许可证有效期5年,全市通用,许可证号格式为SYXK(沪)XXXX-XXXX

一、办理依据

1.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987年批准,1997年修正)

2. 《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13号,202011日实施)

3.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2017年第三次修订)

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5. 上海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20261月更新,行政许可编码:000106106002

二、申请主体

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教学、药品研发、生物制品生产、检定检验等实验活动的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受理个人申请。

同一法人或组织在上海市内不同地点设有实验动物设施的,需分别单独申领许可证;浦东新区区域内单位的许可证办理和管理工作,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负责,参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其他各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发证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核心办理条件(缺一不可)

依据《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贴合上海本地监管要求:

1.  主体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违法违规经营或实验活动记录,近3年内未因实验动物相关违规行为被处罚。

2.  动物来源: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SCXK(沪)开头)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可追溯。

3.  设施环境: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4925),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  物资合规:使用的实验动物笼器具、饲料、饮用水、垫料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需符合行业标准或上海市地方标准,提供近期质量合格证明。

5.  人员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和设施管理人员,各类人员熟悉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6.  制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动物管理、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

7.  废弃物处理: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具备完整的废弃物处理记录,确保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及其他废弃物按规定分类无害化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四、申请材料清单(官方最新,分新办/延续/变更)

上海实行全程网办,申请材料以电子版上传为主,部分纸质材料需在预审通过后邮寄送达,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免提交,具体如下:

(一)新办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电子版,在线填报

在上海一网通办系统填报,按系统要求填写完整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电子证照关联

无需纸质复印件,可通过系统数据核验获取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

电子版上传,原件备查

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设施平面图

电子版上传

含地理位置平面图、设施平面布置图,标注人流、物流、动物流走向

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文件

电子版上传

含委员会任命书、人员分工、工作职责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电子版上传,纸质版1份(加盖公章)

含管理、伦理、生物安全、应急、废弃物处理等制度及操作规程,纸质版预审通过后邮寄

人员资质证明

电子版上传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证明、健康检查记录

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电子版上传

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真实有效

(二)延续申请材料

1.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电子版,在线填报);

2.  承诺书(电子版上传),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无实质性变化;

3.  原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电子版上传)。

提示:若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有实质性变化,需按新办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三)变更申请材料

1.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电子版)、已变更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2.  许可范围、设施面积/结构变更:按新办要求提交全部材料,同步提交变更说明;

3.  设施地址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电子版)、新地址设施检测报告、新设施平面图。

提示:上海市已实行容缺受理,部分非核心材料可在受理后规定期限内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办理流程(全程网办,零跑动优先)

1.  事前咨询(可选)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政务服务网、市科委咨询电话、线上咨询窗口等渠道,咨询办理疑问,获取申请材料样表、填写说明等指导服务;市科委提供事前咨询服务,可针对设施图纸、布局等提供专家指导。

2.  注册与申请提交

 -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sh.gov.cn/),搜索实验动物使用许可,选择对应业务类型(新办/延续/变更/注销)。

 - 完成单位用户注册及登录,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在系统预审通过后,邮寄至指定窗口。

3.  材料受理

 - 受理部门(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或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4.  审查与评审

 - 书面审查:受理后,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实、审查。

 - 现场评审: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现可短期整改问题的,允许申请人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复查,逾期未整改合格的,不予通过。

 - 评审重点:设施环境、制度执行、人员资质、动物质量、废弃物处理、生物安全等。

5.  审批决定

 - 市科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核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重新申请。

6.  发证与送达

 - 准予许可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有效期5年。

 - 领取方式:线上领取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邮寄送达、线下窗口领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

六、办理时限与费用

1.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核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复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2.  办理费用: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申请、审核、发证相关费用;申请人需自行承担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检测、材料打印复印、邮寄等相关费用(如有)。

七、许可证管理

1.  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需提出延续申请;如申请者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没有实质性变化,出具承诺函可直接办理延续。

2.  变更与注销: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停止实验动物使用活动的,应在停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科委交回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可通过线上完成注销办理,实现零跑动

3.  监管要求:取得许可证后,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接受市、区科技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市科委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八、办理渠道与咨询方式

1.  线上办理渠道

 - 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sh.gov.cn/搜索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可办理新办、延续、变更、注销全部业务。

 - 许可证查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http://stcsm.sh.gov.cn/),可查询有效期内许可证信息。

2.  线下窗口

 - 全市通用窗口:上海市科技政务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25号技贸大厦一楼1-2号窗口),邮政编码:200235

 -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浦东新区窗口: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指定窗口(具体地址可咨询属地科技部门)。

3.  咨询与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可咨询办理流程、材料要求、进度查询。

 - 监督投诉:021-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科委监督电话可通过官网查询。

九、关键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并记入信用档案。

2.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报告失效的,不予审批。

3.  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合格来源证明、来源不可追溯的,不予审批;不得购买、代售、转售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4.  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预案为必备材料,不可缺失;开展动物实验应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善待实验动物。

5.  许可证全国通用,但跨省份使用需遵守当地监管要求;在上海市内开展实验活动,需严格遵守《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上海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  实验动物的运输需由专人负责,装运工具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7.  遗失许可证的,需及时向市科委申请补办;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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