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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山东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审批颁发,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及相关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实验动物饲料、笼器具等直接影响实验动物质量相关产品的必备资质,依据《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订)、《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2026年最新许可政策(鲁科便函〔2026〕2号)等相关规定实施管理,许可证有效期5年,实行常态化质量监管制度,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否则其相关实验结果无效、科研课题不予立项。
特别说明:山东省已全面落实实验动物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压减申报要件,全面实现“全程网办+窗口受理”双渠道办理,受理、审批、送达等全流程高效衔接,同时落实自贸区相关改革举措,对自贸区范围内申请单位简化部分申报材料(无需提供实验动物笼器具来源证明);省实验动物中心在省科技厅指导下,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许可相关监管工作。
一、核心办理条件(依据《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及省科技厅许可服务规范)
二、申请材料清单(依据“一网通办”及“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结合山东审批规范,核心材料)
申请材料采用电子版上传山东政务服务网、纸质材料在专家现场验收环节提交(各1份,A4规格)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需签名的地方由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规范填写,复印件需保证无涂改、缺漏、污损,申报要件明确规范,具体清单如下(自贸区企业无需提供第3项材料):
三、办理流程(网办+窗口双渠道,依据“一网通办”及山东政务服务要求)
- 办理渠道: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搜索“实验动物生产许可(新办)”,在线注册并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也可前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27、B10、A10、B08窗口)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时间为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材料审核: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材料接收和初步审核,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制度,窗口受理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网上受理的,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进入受理环节,无数量限制,省科技厅提供事前咨询服务,解答材料填报、设施设计等相关疑问。
- 受理时限:审核通过后及时受理,网上受理的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将办件状态更新为受理状态;窗口受理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受理环节无额外时限要求,高效衔接下一环节。
- 书面审查: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核查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确保符合《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审查流程高效便捷,结合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全面核查。
- 专家现场评审:省科技厅受理新办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对组织机构、人员、环境设施条件、内环境标准、动物质量、饲育用品、规章制度等进行全面核查,形成专家验收意见,评审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核查中发现可短期整改问题的,允许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接受复查,专家现场验收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1份,由专家评审组带回省科技厅存档,评审结果作为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 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仅计算“审查与决定”环节,不含专家现场验收、材料补正及整改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较法定时限大幅压缩;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现场验收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但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
- 准予许可:省科技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及时完成制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许可证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也可选择现场领取,无需重复跑腿;电子证照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下载,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采取全国通用的格式和编码方法,记载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适用范围和有效期,有效期5年,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 不予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关键信息
- 审批主体: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省实验动物中心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自贸区范围内相关许可办理按“证照分离”改革专项要求实施,简化部分申报材料。
- 咨询与投诉渠道:事前咨询可联系省科技厅相关窗口,电话0531-68966279、0531-51751139、0531-51751103(工作日办公时间);投诉举报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投诉举报”通道提交,或拨打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电话0531-1234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办公时间与窗口工作时间一致。
- 办理时限:承诺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验收、整改时间、材料补正时间),法定20个工作日,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压缩审批时限,各环节高效衔接。
- 办理费用:全程免费,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无任何收费项目及依据。
- 日常监管: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实验动物中心定期对全省实验动物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省科技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可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实地核查、质量抽检等,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监管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地科技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供应不合格实验动物的,严禁销售和使用其相关制品,相关实验结果无效。
- 办理地点(窗口受理/纸质材料相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27、B10、A10、B08窗口,办公时间为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空白表格、样表可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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