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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LP认证咨询

中国GLP认证简介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良好实验室规范)是保障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的核心质量管理体系,是产品注册、登记、上市的关键合规门槛。中国已形成多部门监管+CNAS认可并行的GLP认证体系,覆盖药物、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学品、农药、兽药等全领域。

一、GLP核心定义与中国体系总览

  1. 核心定义

GLP是针对非临床健康与环境安全研究(如毒理、药理、理化、生态毒理等)的全流程规范,覆盖研究计划、实施、监督、记录、报告、归档全环节,确保数据可被监管机构采信与国际互认。

  1. 中国GLP两大体系(2026现行)

体系类型

主管机构

性质

适用范围

核心依据

行政许可类GLP认证

NMPA、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

强制性

对应领域产品注册/登记必备

各行业专项GLP规范

CNAS GLP认可

国家认监委(CNCA)授权、CNAS实施

自愿性

化学品、农药、兽药等,支持国际互认

GB/T 22275系列、OECD GLP原则

二、各领域GLP认证详情

(一)药物领域(NMPA监管,强制)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核查中心负责现场检查

法规依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15号)

强制范围:新药(化药、生物制品、中药/天然药、中药注射剂)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涉及的关键毒理研究;疫苗、细胞治疗等创新药临床前研究

认证要点:机构需按GLP运行≥12个月,完成对应项目安全性评价,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后获NMPA GLP认证证书

(二)食品/食品添加剂领域(NMPA+市监总局,强制+自愿)

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性毒理评价:强制遵循GLP原则,由NMPA/市监总局监管,数据用于食品/添加剂注册、新食品原料申报;食品检测实验室:多采用CMA+CNAS认可,GLP为自愿性质量提升选项

核心依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 1519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三)化妆品领域(NMPA监管,强制,衔接卫健委历史监管职能)

主管部门:当前核心监管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化妆品监管司);需说明的是,化妆品毒性评估相关监管职能有历史沿革,早年曾由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及其下属疾病控制局相关机构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2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强制范围:特殊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注册时的毒理、皮肤/眼刺激、致敏等非临床研究;新原料申报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必须来自符合GLP的实验室

认证要点:实验室需通过NMPA GLP检查,或获CNAS GLP认可(部分场景采信)

(四)医疗器械领域(NMPA监管,强制+自愿)

主管部门:NMPA(医疗器械注册司)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GB/T 16886系列)

强制范围:三类医疗器械、植入/介入类器械的生物相容性毒理试验(如亚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植入试验);创新医疗器械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认证要点:GLP为数据采信核心条件,优先采信NMPA GLP认证或CNAS GLP认可实验室数据

(五)新化学品/工业化学品领域(生态环境部+CNAS,强制+认可)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化学品登记中心)、CNAS(国家认监委授权)

法规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规范导则》、GB/T 22275系列

强制范围:新化学物质申报的理化、毒理、生态毒理数据必须来自CNAS GLP认可或生态环境部采信的GLP实验室;工业化学品(如REACH应对)出口需OECD GLP互认数据

认证模式:生态环境部:登记采信(认可CNAS GLP结果);CNAS:GLP认可(自愿申请,国际互认,覆盖化学品全品类安全性评价)

(六)农药领域(农业农村部监管,强制)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法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

强制范围:所有农药登记(原药、制剂)的毒理、环境、残留、药效试验,必须在农业农村部GLP认定的试验单位开展

认证现状:截至2026年,国内通过农业农村部GLP审核的实验室约173家

(七)兽药领域(农业农村部监管,强制)

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兽药监察所)

法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强制范围: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兽药残留、毒理、生殖毒性等研究

认证要点:试验机构需获农业农村部GLP认定,数据用于兽药注册审评

(八)CNAS GLP认可(跨领域,自愿,国际互认)

定位:国家认监委(CNCA)授权CNAS实施的第三方GLP符合性评价,对接OECD GLP原则,实现数据国际互认(MAD)

适用领域: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核心依据:GB/T 22275.1~.6《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OECD GLP原则、各领域专项测试标准

价值:国内:被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NMPA等采信,替代部分行政许可检查;国际:OECD成员国互认,避免重复试验,降低出口合规成本

三、中国GLP认证核心流程(通用)

  1. 申请准备:按对应领域GLP规范建立体系,运行≥12个月,完成代表性项目并归档完整记录
  2. 提交申请:向主管部门(NMPA/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或CNAS提交申请表、体系文件、项目报告等资料
  3. 技术评审: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核查机构、人员、设施、设备、SOP、原始记录、质量保证)
  4. 结论与发证:评审通过后获GLP认证证书(行政许可)或CNAS GLP认可证书,有效期通常5年,需定期监督检查
  5. 维持与变更:体系变更、扩项需重新申请检查,证书到期前申请再认证

四、关键区别:行政许可GLP vs CNAS GLP认可

对比项

行政许可类GLP(NMPA/农业农村部等)

CNAS GLP认可

性质

强制性准入资质

自愿性能力认可

发证机构

各行业主管部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国内效力

对应领域注册/登记必备

被多部门采信,替代部分检查

国际互认

有限(仅双边协议)

对接OECD GLP,全球100+国家/地区互认

覆盖范围

单一行业专项

跨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多领域

五、总结与合规提示

       中国GLP已形成“行业强制准入+CNAS国际互认”的完整体系,是产品非临床研究数据质量的核心保障。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型选择对应监管部门的GLP认证,出口型产品优先获取CNAS GLP认可以实现数据国际互认,降低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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