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化学品,是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合成或天然提取的化学物,包括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质和聚合物,及不同单质化学品经物理混匀获得的化学混合物及其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