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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相关条件
服务指南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 确认技术方法、
改善工作环境、 建立内审员队伍、 编制体系文件、 运行管理体系、 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 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从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网站分别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向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资质认定机关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批准→发证。
(三)评审要求
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 接受评审。
2、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按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评审。
3、 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为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资质认定评审与认可评审同时进行。
(四)注意事项
1、 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应同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
2、 取得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资质认定或认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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